2005年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属贿选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处长王金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全国将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经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这些年来的实践,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加以倡导和规范。”
  王金华介绍,从今年开始,提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利于基层民政机关对换届选举工作统一部署、方便掌握情况和进行指导,同时,能够降低选举成本,避免人、财、物的浪费。”
  王金华指出,要坚持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引导村民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另外,关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什么是贿选?非法允诺、请客吃饭是不是贿选行为?对贿选等违法行为如何查证和处理?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中都进行了规范。
  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他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
  要加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据《中国青年报》